组长索要农村土地流转介绍费 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


本报讯(危俊洁)农村集体村民小组组长本应该为小组村民谋福利,身为组长的张某却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何某主张介绍费20000元,何某未给付,张某遂诉至法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何某系同村不同组村民,张某系某村民小组组长。2014年,何某通过组长张某的介绍牵线,成功承包了张某所任组长的小组村民的农村土地,何某与土地出租村民在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张某要求何某支付每亩50元的介绍费未果而诉至法院。

何某辩称,何某没有理由向张某支付介绍费,介绍费指中介组织(第三人)在甲乙双方交易中所得的手续费。张某并非第三人(中介人),张某没有理由要求每亩50元的介绍费,张某的行为系以介绍费的名义侵占农村土地出租农户每亩50元利益的行为,该介绍费不合法,自己没有理由向张某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本案中,何某与村民之间自愿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民自愿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流转给何某,村民有权收取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任何人不得截留、扣缴,故张某无权向何某索要介绍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